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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17-05-18  |  作者:金塔凯元  |  来源:金塔凯元  |  浏览量:1214次


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做强做优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175号),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  

  (一)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并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对企业总部基地建设依法给予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凡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包括外地入泸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享受市内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奖励标准。

   (三)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凡从市外转入我市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

  获得上述(一)(二)(三)项奖励的,企业或注册人员5年内转出泸州市的,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二、鼓励争先创优   

  (四)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市内项目,建设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给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监理总费用的4%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市内项目,建设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且金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给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监理总费用的3%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六)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市内项目,建设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给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监理总费用的2.5%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

   三、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  

  (八)每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产值超过20亿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纳税前5名、上缴注册地入库税收超过20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外拓展前5名且市外产值超过10亿元的,在国外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美元的我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四、积极推行建筑工业化和合作共赢 

  (九)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落户我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属地政府给予土地供应政策支持。

  (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材,支持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城产业园区建设,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属地政府给予土地供应政策支持。

  (十一)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绿色(新型)建材和装配化建筑部(产)品。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并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附件列入土地出让文件,并作为规划和住建部门的审查条件。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交通、运输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十三)引导本地企业与在市内中标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合作,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提高我市企业的参与度。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或建立装配式建筑工厂等活动中,引导市内外企业之间进行融合,签订投资、施工作业等战略合作协议,实行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对与本地企业合作成功的入泸企业,将另行制定考核办法予以鼓励。

  五、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严格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推行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除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规定的桥梁、隧道、水库、高速路等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建设(含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招投标,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

  (十五)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采取招投标加分、交纳相关保证金实行“保函制”等措施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有串标、围标、转包等违法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年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十七)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由市住建、公安、司法等部门参与,组建泸州市建筑业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队伍,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成立泸州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议建筑业发展的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县)要相应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包括设立省外建筑产业发展基地、到省外培训教育等)、创先争优、法律援助等工作。

  三个区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财政收入比例分别承担。各县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各县区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七、本《意见》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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